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5民初388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新都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鲁0705民初388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1000元。***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63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相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杜宁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