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5财保180号
申请人:山东**家美建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家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家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63.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75663.38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家美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5663.3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77元,由申请人山东**家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姜 浩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
1.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