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1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