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8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潍坊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1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潍坊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意环境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姜 浩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