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983执1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北京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肥城市桃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肥城市桃园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肥城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桃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执行费1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鲁0983执1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鹿军
审判员马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