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83民初619号
原告:肥城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肥城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肥城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肥城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肥城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原告肥城市天泽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