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木环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保定三木公司追加铁岭市住建委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2执异31号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三木环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铁岭市凡河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 负责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绿化办主任。 第三人: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主任。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保定市三木环艺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三木公司)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凡河新区城市建设管理局(下称城建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三木公司申请追加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称市建委)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三木公司认为,铁岭市仲裁委员会***字(2018)第1002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城建局系第三人市建委分支机构,没有履行义务能力,现申请追加市建委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2018年4月11日铁岭市仲裁委员会作出***字(2018)第1002号裁决书,裁决城建局自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给***公司工程款23.84万元,并自2012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城建局在期限内未履行义务。2018年5月13日三木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5月15日本院立案执行。经查,城建局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2006年4月13日,市建委向市政府请示成立城建局,2006年4月30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知,市政府决定成立城建局,同时明确局长、副局长由市建委主任、副主任兼任,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及其他组成人员,由市建委内部调剂解决。再查明,城建局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机构类型为其它机构。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经市建委申请成立了城建局,领导机构、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均由市建委内部调剂解决,且城建局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应认定为市建委的分支机构。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市建委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铁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保定市三木环艺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238400元,并自2012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艾 颖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熊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