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5民初289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乾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齐河县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保全申请人山东乾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鲁****民初****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23年8月8日山东乾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乾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省旗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