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2366号
原告: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正通审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号颐鸿大厦***号。
原告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与被告山东正通审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招标投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70,由原告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