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25民初2013号
申请人: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利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曹王镇曹三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正通审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颐鸿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利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正通审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利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正通审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权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博兴县利民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正通审计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1万元或查封等额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