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02民初3853号
申请人: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曹王镇曹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167154765X。
法定代表人:王长龙。
被申请人:滨州市瑞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杨柳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005430550311-1。
法定代表人:王瑞。
申请人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瑞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滨州市滨城区xx镇xx路产权证号为鲁(2018)滨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土地一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滨州市瑞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滨州市滨城区xx镇xx路产权证号为鲁(2018)滨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x号土地一宗,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张静
书记员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