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02财保37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4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3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申请人:山东昌隆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新滨2路与新滨1路交叉口向西1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167154765X。
法定代表人:王长龙。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9943.45元。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39943.45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晓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静
书 记 员 谭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