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81民初565号之一
原告:山东山森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经济开发区机械制造工业园远大路北侧、振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692019086A。
法定代表人:张士银,董事长。
委托书代理人:谢新、张玉,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源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北辛街道学院路以南、大同路以西(枣庄市烟草专卖局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MA3MACHQ0W。
负责人:董景峰,经理。
被告:**,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1708105。
法定代表人:郇志强,总经理。
原告山东山森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源分公司、**、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诉讼财产保全之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裁定冻结被告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源分公司、**、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00元。2021年1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案涉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山森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源分公司、**、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向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