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枣庄市兴台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5民初143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枣庄力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胜利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郇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斌、刘尚,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枣庄市兴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台儿庄区箭道街南首台儿庄古城小北门古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延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超,该公司职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1)鲁0405民初143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枣庄市兴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枣庄市兴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健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贺梦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