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126民初1927号
原告:庆元县庆建物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庆元县濛洲街道后碓村后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MA2E246R4K。
执行事务合伙人:陶长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叶冲,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元县***建材经营部,住,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新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26MA2A07F398。
经营者:***,女,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津,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庆元县松源街道新建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743480180U。
法定代表人:周春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世敏,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庆元县庆建物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庆元县***建材经营部、浙江鑫直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庆元县庆建物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庆建物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庆建物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庆元县庆建物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 判 员 范敏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夏海涵
书 记 员 吴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