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7民终8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鑫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濛洲街道兴贸路45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鑫直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2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2021)闽0722民初7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551.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