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1181民初2458号
原告:龙泉市龙强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泉市兰巨乡大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81751916255A。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雅丹,浙江金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富盛经济开发区新申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07315375F。
原告龙泉市龙强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康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龙泉市龙强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泉市龙强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泉市龙强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原告龙泉市龙强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