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泉市龙强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1181执恢171号
***、龙泉市龙强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龙泉市龙强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8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龙泉市龙强园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劳务报酬7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79889.25元(其中本金70000元,利息9889.25元),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该案结案。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16)浙1181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