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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安装公司与淄川双凤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安装公司与淄川双凤热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7)川执字第52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淄川双凤热电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川双凤热电有限公司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的(2005)川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所有查封财产亦已全部解封。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5)川民一初字第7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