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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安装公司与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市安装公司与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8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初字第744-2号
原告:临沂市安装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通达路2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安装公司与被告山东鲁维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市安装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安装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市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7770元,由原告临沂市安装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峰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