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新宇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民初11415号
原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中兴之家4栋3楼0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8838N。
法定代表人:陈奕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向丽,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聚新宇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学府路仓前锦福苑6栋7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638888P。
法定代表人:谢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益成,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聚新宇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580元,由原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160元,对其多预交的58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王馨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