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刑初41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中兴之家4栋3楼01-05室,法定代表人陈奕昌。
诉讼代表人陈俊源,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樊爱茹,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东北深圳国际商会中心1612,法定代表人陈泽波。
诉讼代表人孙运新,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辩护人宋昱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6年l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2017年2月24日,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波,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于秀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文斌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于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向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汪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300万元、向深圳××地产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某1(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
2013年下半年,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欲承揽深圳××地产有限公司负责招标的××开发区西区三期房地产项目II标段施工总包工程,在该工程招标前,被告人***找到汪某并向汪某提出意欲承揽该工程,请汪某帮忙关照以确保在招标过程中中标,并表示中标后会对汪某予以感谢。在***提出上述请托事项后,汪某安排时任深圳××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张某1操作此事,交代张某1要在该工程招标过程中对***予以关照,并安排***与张某1认识。***经汪某认识张某1后,来到张某1办公室,请张某1在该工程招标事宜上帮忙,并送给张某1现金人民币l0万元,张金江收下并答应***的请托。随后,***通过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形式,进行投标并顺利中标。中标后,***为感谢汪某在招标过程中的帮助,2014年2月,在汪某家所在的南山区白石路京基御景东方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送给汪某现金人民币l00万元;2014年7月,在南山区名商高尔夫俱乐部正门斜对面的马路边送给汪某现金人民币200万元。
2014年,***从其侄子陈某2处得知深圳××地产有限公司的绿化工程正在进行招投标,其准备好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茶叶的袋子,安排陈某2到张某1办公室送给张某1。陈某2向张某1提出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欲承揽该绿化工程的意向,张某1没有明确表态支持。最后,因张某1没有明确表示支持,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该绿化项目的投标。
二、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向深圳市××局原局长张某2(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50万元的事实。
2012年9月份,深圳市××局公开招标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被告人***找到时任深圳市××局局长的张某2,请求给予投标帮助。张某2答应并向***透露了相关招标程序与方式等信息,同时建议***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1(已判决)、深圳×胜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已判决)、深圳市金某2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联合起来,集中各自挂靠的优质公司共同投标一个标段,以增加中标机会。之后,在张某2的帮助下,叶某公司挂靠的深圳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的I标段。中标后,***与蔡某1、叶某等人商议,决定中标工程由蔡某1公司负责施工和收款,蔡某1公司则预先支付给***、叶某各自公司的工程利润款。之后蔡某1按照约定,支付给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l000万元的利润款。为感谢张某2在茅洲河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帮助,2013年4月左右,***在深圳市××局西边靠近北环大道的马路边送给张某2现金人民币l50万元。
三、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向深圳市××局原机关党委书记刘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l00万元的事实。
2012年9月,被告人***与蔡某1、叶某、周某一起商议参与投标茅洲河工程,并商定各自公司各出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投标的公关费用。后***、叶某各拿出100万元交给蔡某1。同年9月的一天,为顺利中标并妥善处理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蔡某1在取得***、叶某等人的同意后,从公关费用中拿出人民币100万元送给了时任深圳市××局机关党委书记的刘某,并请求刘某在该工程招标过程及投诉管理监督中予以关照,刘某表示答应并将该l00万元收下。中标后,蔡某1将剩余的公关费用按份退回给了***、叶某等人的公司。
四、被告单位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向深圳市××局原局长张某2行贿人民币450万元的事实。
2012年年底,深圳市××局即将招标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被告人***意欲使自己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工程,遂请托张某2帮助操作。因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C模式),施工单位要想中标必须与优秀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张某2推荐***与在深圳市××工程方面占优势的深圳市××规划设计院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向深圳市××规划设计院院长胡某打招呼要求深圳市××规划设计院与***挂靠的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随后,***通过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深圳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形式,与深圳市××规划设计院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顺利中标。中标后,***为感谢张某2在招标过程中的帮助,2015年3月,在星河国际楼下的停车场送给张某2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几天后,在香蜜湖高尔夫球场内靠西边的马路边送给张某2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几天后,在香蜜湖高尔夫球场内靠西边的马路边再次送给张某2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张某2收下上述人民币450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以下证据:1.书证:××开发区西区三期房地产项目Il标段施工总包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资料;2.证人证言:汪某、张某1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共计人民币570万元,其行为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共计人民币450万元,其行为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作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公司为了××绿化项目送给张某1的人民币10万元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2、公司跟蔡某1、周某等共同行贿刘某的100万元,以实际出资25万元认定行贿金额更为妥当。
被告单位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当庭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公司曾对社会作出贡献、充分认识到自己错误并坚决改正,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当庭认罪,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称送给刘某的100万元,其公司只出了25万元;给张某1的10万元,虽然想请他帮忙,他实际上没有帮忙,公司连投标都没有去投,这部分的金额应该不构成行贿。其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了××绿化项目送给张某1的人民币10万元,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2、关于***、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蔡某1、周某等人共同行贿刘某的100万元,按照实际出资25万元认定行贿金额更为妥当;3、***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能够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4、***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配合市纪委及侦查机关工作,市纪委和侦查机关均建议对***从轻处罚;5、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目前面临的重大经济困难,涉及在建工程业主和农民工的维稳压力。请求对***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向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汪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300万元、向深圳××地产有限公司原总经理张某1(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20万元的事实。
2013年下半年,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欲承揽深圳××地产有限公司负责招标的××开发区西区三期房地产项目II标段施工总包工程,在该工程招标前,被告人***找到汪某并向汪某提出意欲承揽该工程,请汪某帮忙关照以确保在招标过程中中标,并表示中标后会对汪某予以感谢。在***提出上述请托事项后,汪某安排时任深圳××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的张某1操作此事,交代张某1要在该工程招标过程中对***予以关照,并安排***与张某1认识。***经汪某认识张某1后,来到张某1办公室,请张某1在该工程招标事宜上帮忙,并送给张某1现金人民币l0万元,张金江收下并答应***的请托。随后,***通过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形式,进行投标并顺利中标。中标后,***为感谢汪某在招标过程中的帮助,2014年2月,在汪某家所在的南山区白石路京基御景东方小区的地下停车场送给汪某现金人民币l00万元;2014年7月,在南山区名商高尔夫俱乐部正门斜对面的马路边送给汪某现金人民币200万元。
2014年,***从其侄子陈某2处得知深圳××地产有限公司的绿化工程正在进行招投标,其准备好一个装有现金人民币10万元和茶叶的袋子,安排陈某2到张某1办公室送给张某1。陈某2向张某1提出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意欲承揽该绿化工程的意向,张某1没有明确表态支持。最后,因张某1没有明确表示支持,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参与该绿化项目的投标。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开发区西区三期房地产项目Ⅱ标段施工总包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定标资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等工程资料,证明:上述项目招标人深圳××地产有限公司;评标办法为定性评审法;2014年1月10日经票决定标,确定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此后,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签订分包协议。
(2)汪某任职文件,证明:2007年4月7日,经深圳市国资委研究决定,推荐汪某任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2010年5月24日,经深圳市国资局研究,同意汪某任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3)张某1任职文件,证明:2011年3月29日,张某1任深圳××综合开发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2014年2月19日,张某1任深圳××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4)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2月8日,市检察院对汪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汪某(原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2013年下半年,在深圳××地产公司招标西区三期Ⅱ标段工程前夕,***到我办公室找我,表达了想承揽该工程的意愿,并请我一定支持他,并向我表示中标之后会对我感谢的。我同意了并当场打电话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张某1,告诉张某1***想做西区三期Ⅱ标段工程,让张某1关照***,张某1听后说知道了。我的意思就是让张某1去操作,让***中西区三期Ⅱ标段工程这个标。张某1明白我就是让他帮助***中标该工程,他会按照我的交代办的。然后我就让***就投标的具体事宜去找张某1。2014年1月左右,***挂靠的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顺利中标了该项目,中标价约人民币3.5亿元。
***公司中标后,2014年2月份的一天,***打电话给我,我们约好第二天晚上到我家(南山区白石路京基御景东方小区)见面。第二天,***打电话给我,说他到了我家的地下停车场了,我随后坐电梯下到小区地下停车场见到了***,他就把一个纸箱子搬到电梯里,说是项目中标了,对我的帮助表示感谢,这是第一笔100万,随后还会再送钱给我的。当时电梯里只有我一人,我收下后就坐电梯回家了,回家打开纸箱子一看,里面是整整100万元人民币现金。这100万元我第二天就拿给我侄子汪峰让他存进他的银行账户了。
***第二次送钱给我大约在2014年7月左右的一天。他打电话约我吃饭,并说上回说的还要再给我钱的,看怎么拿给我,我知道他是要兑现他第一次送100万给我时说的后续还会再送钱给我的承诺。后来,我和***约好一天晚上在cocopark南门的路边(星河国际的北边)见面,我和***见面后,我交给他一张纸条,上面写有户名为汪峰的平安银行账号,要他把送给我钱存进这个账户,***说没问题。第二天晚上,***打电话告诉我说因为他已经把钱取出来了,由于银行存大额现金的手续麻烦,他没去银行存,还是想将现金给我送过来,我就要他明天早上送到我家楼下来。第三天一大早,因公司突然有事,我就一大早出门去公司了,走到沙河东路的时候,***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到我家楼下了。我告诉他自己正在去公司的路上,***就让我在路边等一下他,他很快能赶过来。我就说到沙河东路的名商高尔夫俱乐部正门斜对面的一条小路上见面。我和***见面后,他从自已车上将封好的箱子搬到我车上,说里面是给我的200万现金,我收下了,随后我就离开了。后来,这200万我在当天下午就在沙河路旁边的高尔夫球场停车场交给我侄子汪峰了,我让汪峰存进他自已的银行账户。
***前后两次送我共计300万元是因为:我是深圳××集团公司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深圳××地产有限公司是集团的下属房地产公司,我帮***向张某1打招呼,让张某1确保***的公司中标,没有我帮他向张某1打招呼,***是不可能中标的。
我把这件事交代张某1处理是因为:我是张某1的上级,张某1能坐到这个位子和我的支持是密不可分的。而且我和张某1是老乡,张某1来深圳××房地产公司担任董事长是我手里招过来的,对他有知遇之恩,所以,我交代给张某1的事情,他肯定会按我的意图贯彻落实好的。
我收受***送给我的人民币300万元是贿赂款,是赃款,我让我侄子将这笔钱存入他的账户也是为了掩人耳目,这样我的事情就不容易被发现。这人民币300万元就是***为了感谢我在帮忙他中标西区三期Ⅱ标段工程而送给我的贿赂款。我后来没有将收受的钱款退回给***。我让汪峰将这300万转到我的股票账户里用于炒股。
(2)张某1(深圳××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我是通过三期房地产项目Ⅱ标认识***的,当时是汪某董事长给我打了招呼,然后***来找我的。
在2013年11月的一天,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汪某通知我到他办公室,汪某说有个姓陈的想投三期房地产项目,他会联系我。我说这个工程有两个标段,总承包I标段已经有人投了,让他投Ⅱ标段吧。汪某说可以。过了两三天,有个自称***的人打电话给我,称是汪某介绍的朋友,想到我办公室见面拜访,我答应了。***来办公室后,说想投标三期房地产项目总承包工程,我说汪某董事长已经交代了,我让他投标三期房地产项目Ⅱ标段施工总包工程,还对他说要找一些好资质的公司来投标,他说好,他找好公司后会告诉我公司名称,并说谢谢我关照。之后过了十天左右,***说他已经联系好了挂靠的公司,他带着他侄儿叫陈某2的到我办公室来找我,把他挂靠的公司名单给了我,我看了一下大概是四家公司,其中有个是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我知道市政公司还是有实力的,就让他去投标。
2013年12月,该项目在市交易中心招标平台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后经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等环节,2014年1月评审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公司,***的侄子陈某2来我办公室跟我说市政公司评分比较高,请我帮忙让市政公司中标。之后我公司招标部门开发计划部郑敏副总监向我汇报,拿来各投标公司评审明细,我看到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各项指标优异,对郑敏说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不错,可作为本标中标公司,她说好,就这样推荐。随后,按照招标流程,组建定标会员会,我被抽中为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市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定标会召开前,我公司先召开了定标预备会,全部定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在预备会上,郑敏副总监介绍了投标公司及评审结果的主要情况,并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建议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作为三期房地产项目总包工程Ⅱ标中标公司,我则在最后发言说,如果没有意见,那就这样了。预备会开完后,立即赶到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召开定标会,经投票,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价大概是人民币3.5亿左右。
***中标后,过了一两个月,大概是到2014年3月份的一天,***打电话给我说他正好在××附近,想来我办公室坐一下,我答应了。过了不久,***就带着他侄儿陈某2一起到我办公室,***说感谢我的帮助给我送一点土特产,然后拿了一个手提纸袋给我。***放下东西,随便聊了一下就走了。我打开袋子看,手提纸袋里除了茶叶,还有一个塑料袋包了一捆钱,我打开塑料袋看了是人民币10万元,都是百元面额的,一万一扎,十扎一捆。我收下了,把这人民币10万元放在了我办公室的保险柜里。
2014年底,***侄子陈某2打电话给我,说要到我办公室来拜访我,我于是让他直接到我办公室找我。过了一会,陈某2一个人带着一个纸袋子到了我办公室。我们在聊天的时候,陈某2表示他挂靠的公司想做深圳××地产公司发包的一个绿化工程项目,希望我帮忙,我当时没有说什么。随后,陈某2就把他带来的纸袋子送给我,跟我说这是***送过我的茶叶,然后就离开了。陈某2走后,我打开纸袋子一看,里面除了茶叶,还有人民币现金10万元。
第一次***送我人民币10万元是为了感谢我在深圳××地产公司发包的项目的招投标中帮他挂靠的公司顺利中标,第二次***通过陈某2送我的人民币10万元是想继续承接深圳××地产公司发包的项目。
(3)陈某2(***侄子、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14年年底,我从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网站得知深圳××地产公司有个绿化工程(工程具体的名称我记不清楚了)准备招标,工程总造价大概三百万人民币。我知道我叔***和深圳××地产公司的总经理张某1比较熟悉,我就到我叔***的办公室告诉他深圳××地产公司有一个绿化项目在招标,并询问我叔我们公司是否去参与招标。我叔听后说可以试一试,并把张某1的联系方式给了我,让我直接和张某1去联系,我叔***还给了我一个纸袋子(记忆中是一个红色的茶叶袋子),说让我把这些礼品带给张某1。
后来我就按我叔叔***给我的联系方式打电话给张某1说我是***的侄子,想去他办公室拜访一下。张某1听后就让我直接去他办公室找他。我就带着我叔给我的纸袋子去到了张某1位于深圳××的办公室,到了张某1办公室,我就和张某1表示我公司想做深圳××地产开发公司的绿化工程,希望他帮忙,但是张某1没有明确表示会支持的。随后,我就把我叔***让我带来装有礼品的纸袋子送给张某1就离开了他办公室。
(4)张某3(***外甥、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监事)的证言:我在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和监事。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简称恒昌公司)是2005年1月12注册的,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人民币,现注册资金为8888万元人民币,地址是深训市南山区。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市政工程、房屋建筑、绿化工程、道路工程。市政工程、房屋建筑、绿化工程、道路工程资质都是二级。公司注册股东有三个:陈某3约占90%、郑某(陈某3妻子)约占8%、我1.35%。陈某3是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我是公司股东和监事。***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某3、我、郑某都是名义股东,实际是代***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的重大决策都是***把控。
***是公司老板、在公司没有任何职务。陈某3是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陈潮南是副总经理是2012到2013年来公司的。我在公司是监事,负责公司一些项目的现场管理。公司财务有两个,有一个姓范,另外一个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公司有两个司机,一个姓周,另一个是陈某2,他是***的专职司机。公司加上老板***总工有8人。
我不知道深圳市恒昌建筑公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是谁出的,我没有实际出资,我只是帮***代持公司股份。***和陈某3出资了多少我不清楚。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供述:2013年左右,我得知深圳××地产公司准备招标××开发区西区三期Ⅱ标段工程,××地产开发公司是深圳××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我想承揽该工程就在招标前前去汪某办公室请汪某帮忙,汪某得知我的意向后,当场就答应关照我,并当着我的面打电话给××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张某1,将我推荐给张某1,并让张某1就该工程招投标的具体事宜给我提供帮助,还说随后让我直接去找张某1对接。
汪某向张某1推荐我之后,就把张某1的联系方式给了我,过了几天(大概是2013年底的一天),我从公司财务那里拿了人民币10万元,连同一张写有我挂靠投标的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名字的纸条和公司资料,装在一个档案袋里。我打电话给张某1告诉他是汪某让我找他,并约他见面,张某1就说汪总已经交代过了,让我现在直接来他办公室。我到了张某1办公室后,跟他说我想参与投标××三期Ⅱ标段工程,请他给予帮忙。张某1比较客气,说汪总已经交代过了,让我放心,他会尽力支持我中标的。临走的时候我把档案袋留在张某1办公室,说一点意思,张某1收下了。2013年5月左右,我挂靠的市政工程总公司顺利中标了该项目,工程造价约3.5亿元。
深圳市恒昌建筑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合作模式:中标前,双方口头约定,恒昌公司用市政总公司的名义去投标。中标后,由双方签订大劳务分包合同,具体的工程由恒昌公司施工,市政工程总公司收到工程款之后,扣除他们应得的挂靠管理费和购买材料的费用后,其余的工程款都打入了恒昌公司的账户。我们有具体的合同约定,也有相应的转账记录。
深圳市恒昌建筑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是我四哥陈某3和他妻子、我外甥张某3为持股股东,具体的股权比例我记不清楚了,但实际上张某3是替我代持股份,我四哥替我代持一部分,我总体占55%以上的股份,其余的股份都是我四哥所有,但我四哥不理会公司的事务,都是我一个人在具体运营。我是恒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中标后一个多月,我打电话约汪某吃饭,他说吃饭没时间,有事的话可以第二天晚上到他家楼下来。我就让公司财务准备好人民币现金100万元,用茅台酒纸箱子把钱装好。第二天晚上,我开车到了汪某所居住的南山区白石路京基百纳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后打电话给他,告诉他我已经到了,汪某让我在地下停车场等他,他从家里很快下来。过了一会,汪某坐电梯下到小区地下停车场,我们客套聊了几句话后,我就把装有人民币现金100万的茅台酒纸箱子帮他搬到电梯里,并对汪某说,感谢他帮忙。汪某收下后就坐电梯回家了。
第一次送钱给汪某后,我几个月都没有联系汪某。2014年7月左右,我觉得又过了半年了,要和汪某见一面,就打电话约汪某吃饭。汪某说他当天没空,等他有空了会打电话约我的。过了几天,汪某打电话给我,说他要买房子,让我给他拿人民币200万元。我答应他了,但筹钱要几天时间,准备好了通知他。后来我让公司财务准备好200万元,用一个黑色箱子装好,我就打电话给汪某,说200万元准备好了给他送过去。汪某说他当天没空,次日晚上会到我家附近找我,到时候会给我电话。第二天晚上7点多的时候,汪某打电话给我约我在我家和cocopark之间的那条路边等他,我们见面后,汪某就交给我一张纸条,上面写有户名为汪峰的平安银行账号,跟我说这是他侄子汪峰的账号,要我把送给他的钱存进这个账户。第三天上午,我就带着准备好的200万元现金来到星河国际楼下的中国银行,打算存入汪某给的汪峰的银行账户。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我大额存现手续很麻烦,我就没存。当晚,我打电话告诉汪某因为大额存现麻烦,钱没存银行,我还是送过来给他,汪祥说他晚上没空,明天上午让我早点送到他家楼下来。第四天早晨,我因为有事迟到了,等我到了汪某住所楼下的时候汪某已经离开家了,我打电话给汪某,汪某说公司有急事需要处理,他已经在去公司的路上。因为这么多现金放在车上不安全,我急着送出去,就问汪某具体在什么位置,请他等一下我。汪某说到沙河东路的名商高尔夫球俱乐部正门对面的一条小路上见面。我开车到那里的时候,汪某已经在路边等我,我就把车上装有200万人民币现金的箱子搬到了汪某的车上,他说先“借”着,以后再还给我,我知道汪某这是口头上说的客气话,向以借的名义收下这笔钱,其实就是想问我要这200万元。
我两次送给汪某的共计人民币300万元事实上就是我为了感谢汪某在我中标××三期Ⅱ标段工程中提供的帮助,送给汪某的感谢费,并不是借款,而且我们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利息等事项,也没有借据,我从未想过向他要回这笔钱,汪某也从来没有要还钱的意思。
送钱给汪某是因为他是深圳××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是××集团的一把手,对深圳××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包括房地产公司的工程项目有很大的话语权,中标的××开发区三期Ⅱ标段工程,就是汪某给张某1打招呼、帮忙才中标的。我没有参与具体招投标的过程,我是让公司的孙运新去参与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张某1是怎么操作的我就不是很清楚了,但我知道深圳××地产公司内部肯定有办法操作,张某1有他的办法,他是肯定帮了我的忙的,不然也不会中标。
2014年年底,我侄子陈某2告诉我,深圳××地产公司有个绿化工程准备招标,合同价大概200-300万左右,我表示可以去试试投标,但要去找张某1,不然也白投。我就让财务准备了人民币10万元给我,我把这人民币10万元先用一个文件袋装着,再同一些茶叶一起装在一个大的袋子里,我就让陈某2来到我办公室,将这个装有10万元现金的袋子交给陈某2,说是给张某1的礼物,让陈某2去找张某1并把礼物一起带给张某1。后来,陈某2回来告诉我,礼物张某1收下了,但绿化工程的事没有明确表态支持,我就觉得没戏,也不用投标了,所以后来我们也没有参加这个绿化工程的招投标。
二、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向深圳市××局原局长张某2(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150万元的事实。
2012年9月份,深圳市××局公开招标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被告人***找到时任深圳市××局局长的张某2,请求给予投标帮助。张某2答应并向***透露了相关招标程序与方式等信息,同时建议***与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1(已判决)、深圳×胜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已判决)、深圳市金某2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联合起来,集中各自挂靠的优质公司共同投标一个标段,以增加中标机会。之后,在张某2的帮助下,叶某公司挂靠的深圳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该工程的I标段。中标后,***与蔡某1、叶某等人商议,决定中标工程由蔡某1公司负责施工和收款,蔡某1公司则预先支付给***、叶某各自公司的工程利润款。之后蔡某1按照约定,支付给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l000万元的利润款。为感谢张某2在茅洲河工程招标过程中的帮助,2013年4月左右,***在深圳市××局西边靠近北环大道的马路边送给张某2现金人民币l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中上游段干流综合整治工程Ⅰ标中标通知书、定标报告及定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工程款支付凭证等工程资料,证明:上述工程招标人为深圳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评标办法采用信用商务法;2012年10月31日经直接票决定标,确定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此后,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
(2)投诉材料、深圳市××局复函,证明:部分投标单位向深圳市××局、深圳市纪委投诉茅洲河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
(3)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凭证、转款凭证,证明:该公司于2012年12月11日向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1000万元;向深圳市×胜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
(4)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付款委托书、收款收据、广发银行记账凭证、混凝土销售合同书,证明:2012年12月12日,恒昌公司委托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强龙五金建材经营部转账支付鹏锦生公司混凝土材料款1000万元。
(5)张某2任职文件,证明:张某22009年8月开始担任深圳市××局局长、党组书记。
(6)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9月10日,市检察院对张某2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
(1)张某2(原深圳市××局局长)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深圳市××局发布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下简称茅洲河工程)招标,***来找我帮忙。在我和陈某4交往的时候,我发现***、蔡某1、叶某、周某都互相认识,比较熟悉,彼此之间也都认识。茅洲河工程招标时,陈某4、蔡某1、叶某、周某都来找我帮忙,都想做这个工程的其中一个标段,他们的意思是一人投标一个标段来做。***、蔡某1、叶某、周某手上都有固定的优质××工程公司挂靠,比如蔡某1是和金某1公司联系好的,金某1公司也不会和其他人合作。我知道他们这个情况,我觉得他们每人投标一个标段要中标比较困难,我就建议他们各自拿出自己手中掌握和挂靠的优质工程企业,同时投标一个标段,一个标段也有人民币3个亿左右,不管他们四人谁中了标,这个标段的工程都由他们四人平分来做,这样一来,一个方面中标的可能性大,另一方面我也没那么麻烦。投标的事宜主要是让蔡某1来操作。他们也听从了我的建议,四个人都投标第一标段,后来是他们挂靠的一家叫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中标了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第1标段,中标价人民币3.2亿元左右。
茅洲河工程的评标方式:该工程是4个标段同时招标,总价约人民币17亿元,该项目由建设局交易中心平台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即首先由建设局采取商务信用法对所有投标企业进行打分,之后将投标企业分数等信息提供给××局,由××局抽出9名专家根据打分对投标企业采用直接票决法选定中标企业。印象中当时有40多家企业投标,我建议陈某4、蔡某1、叶某、周某联合投标也是想集中优势,在评分阶段就能得高分,到××局定标的时候就好操作,可以直接定高分的公司。
中标以后,时间大概是2012年底,我和蔡某1一起吃饭的时候,蔡某1对我说,他们四人商量了一下,想感谢我的帮助,每人拿出人民币150万元给我。我说不用,是你们自己去投的标。蔡某1说还是要感谢我的。之后到2013年4、5月份的一天,***打电话给我约我开车出去和他在深圳市××局我的办公室楼下见面,我就开车出来跟着他的车走了一段后停下,***从自己的车里拿出一个纸箱放到了我的车上,说这是我帮他中标茅洲河工程的感谢,说完他很快就离开了。后来我打开纸箱清点,纸箱里装的是现金人民币150万元(都是100元面额的现钞,100张1沓共150沓)。
***送钱给我是因为:在茅洲河工程公开招标前,我就透露了消息给陈某4,他想做茅洲河工程,来找我帮忙,我让同样想做该工程的***、蔡某1、周某、叶某4人一起联合投标,我还向他们透露该项目投标条件的关键信息,指导他把资质好、信用好的水利建设企业拿出来一起投标一个标段。后来建设局打分之后,在××局抽专家投票前,因为这个工程比较大,每个标段都是人民币3个多亿,很多人关注,我们××局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就把专家抽签利投票放到了建设局的专家抽取室进行,我把这个情况也告诉了蔡某1、***等人,后来投票出来的结果都是各个标段得分最高的企业,而蔡某1、陈某4等人根据我的指导联合投标第一标段,他们挂靠的金某1建设集团(在××工程方面是知名建设单位)在第一标段得分最高,顺利中标。
(2)蔡某1(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证言:2012年9月份左右,深圳市××局招标深圳市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这个工程分为好几个标段。我曾去找了张某2说我想单独投一个标段,大概是在2012年的8月份的一天(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前),我、叶某、***和张某2,在我公司华丰大厦附近一个叫“广某”的私房餐馆吃饭。这次见面过程中,张某2让我(周某由我代表)、***、叶某共同合作,一起投标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一个标段,张某2说这样中标的机会更大,他给我们关照也更容易一些。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这个标段中争取更多份额,我拉来我表哥周某参与。之后在投标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过程中,我、叶某、***多次在我办公室或是在周某办公室进行商量,我们还商量每人联系一家挂靠公司,同时约定最后无论谁挂靠的公司中标工程利润都是四个人平均分配。在2012年底大概11月份,我们挂靠的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这个工程的第1标段,中标价格大概是人民币3个亿(经检察机关调查,该工程中标价应为人民币3.2359亿元)。中标后,我们商量工程由我来施工,我提前分利润给其他人,大概支付给叶某、***每人总工程量15%的款项(每人约人民币1200万元上下,具体以检察机关的调查为准),作为利润均分,周某的我实际上没有支付给他。
这个工程中标的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出面找的,叶某负责具体联系。
张某2在这个工程中主要提供的帮助是提前向我透漏了该工程招标所采用的招标方式是“评定分离”这个信息,同时他还根据这个招标方式对我们进行投标指导,让我们四个人各自拿出自己手中掌握的高资质工程企业来进行一个标段的集中投标,最终使得我们挂靠的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
大概是在2012年10月底的一天(中标结果出来几天之后的一天),我和叶某、***在我公司华丰大厦办公室见面,周某那天好像有事情,刚来了就又走了没有参加商量。我提议每人拿出大概人民币150万元来感谢张某2并由我出面来一起送给张某2,但是叶某、***觉得中标一个标段所获得的利润不是很理想没有达到他们的预期,他们不同意由我来出面送钱,在这种情况下,我告诉他们两个人,你们该感谢张某2的你们自己去送,我和周某的我自己来搞定。
我们挂靠的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第1标段,在这个工程未施工之前,我们就将利润平分,叶某、***实际没有进行任何施工就获得巨额利润,这肯定是违法犯罪行为。我都是将利润以开支票的形式(收款人为空白)支付给叶某、***的,这些支票付款人是与我公司有往来款业务的公司。
(3)叶某(深圳×胜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我获悉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即将挂网招标。我想拿到该工程其中一个标段,在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之前,我就来到位于福田区莲花路水源大厦的深圳市××局办公室找张某2,对他说我想参与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请他给予关照和帮忙。张某2表示可以帮忙,向我透露了此次招标内部程序、采用的方式等信息,并告诉我投标单位只有通过商务标的入围门槛后,作为业主方的深圳市××局才有决定权,他才能帮上忙,因此他建议我要挂靠信誉好、资质高的公司进行投标,这样才能顺利通过商务标的入围门槛。张某2当时是深圳市××局局长,负责深圳市××局全面工作。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张某2让我到深圳市福田区华丰大厦附近的一个叫“广某”的私人餐馆吃饭,当时蔡某1、***、周某也在场,张某2对我们四人说,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有四个标段,市领导也很关注这个工程,现在有投诉说有人围标该项目,因此如果你们每人都拿一个标段的话风险很大会出事,他就没有办法帮忙。张某2要求我们四个人联合起来投标这个工程中的某一个标段,并说这样中标机会就更大。最后,我们四个人就按照张某2的意思联合去投标。后来,我和蔡某1、***、周某四个人先后商量过几次联合投标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事情。一次是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后的某一天,我与蔡某1、***、周某,在福田区新洲九街中央西谷大厦周某公司的办公室里商量,我们决定每人自己出资联系一家挂靠公司,联合起来共同投标,约定最后无论谁中标,工程的利润四人平分,
大概是2012年10月份,在知道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第1标段中标结果后的一两天,我们四个人在华丰大厦蔡某1公司的办公室里曾经商量工程由谁做、工程利润具体分配的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几天后,我们又在华丰大厦附近的一个叫“广某”的私人餐馆里商量,因为蔡某1与深圳市××局关系比较好,有自己的施工技术人员,所以我们同意由蔡某1来做这个工程,同时我和***等人每人分到应得工程量百分之十五款项的工程利润,每人约人民币1200万元。中标后我从蔡某1那里,以支票形式分两次拿到了人民币共1200万元的茅洲河整治工程利润款。
我记得大概是在2012年10月底的某一天,我和蔡某1、***、周某在蔡某1公司华丰大厦的办公室里见面,一起商量怎么感谢张某2的事情。当时,蔡某1跟我们说张某2对我们中标茅洲河工程第1标段帮助很大,大家一定要维护好这个关系,提议每人大概送人民币150万元。最后,蔡某1说还是让我们各送各的,凭良心自己去送,以感谢张某2对我们中标茅洲河工程第1标段的帮助和关照。
(4)周某(广东金某2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的证言:2012年7月、8月份的有一天,蔡某1(我的舅表弟)找到我,说他要与别人合作投标茅洲河流域整治工程的××工程项目,叫我一起参与投标该工程,参与投标的全部费用由他出,我挂名参加就可以算上我一份,这样他就可以占有较多的比例,具体由他出面操办。开始我说我对这方面不熟悉就不参与了,听他这样讲,觉得会帮到他,就同意了。
我记得投标之前还在蔡某1的公司华丰大厦办公室里商量过,主要是商量项目如何运作,我们四个人约定如果项目中标,则大家按照利润平均分成。我听说是中标公司是深圳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叶某、***、蔡某1他们找的挂靠公司。
大概在2012年10月份,好像是在我们知道茅洲河工程第一标段中标结果当天,我和蔡某1、叶某、***在华丰大厦蔡某1办公室商量工程有谁来承接施工的问题,最终决定该工程由蔡某1来做,蔡某1预付工程利润款给叶某、***,但利润分配的比例没有谈妥。此后,他们几个人就工程利润分配问题进行了商议,但我没有参加这一次的商议。最后,蔡某1告诉我,他和***、叶某就工程利润分配问题谈妥了,有人民币1000多万左右,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
(5)洪某(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在2012年底,金某1公司曾经中标茅洲河整治工程第1标段。茅洲河整治工程第1标段是深圳市××局招标的工程,工程金额大概是人民币3.2亿元。该工程招标前,我老乡***找到我们金某1公司,表示要挂靠金某1公司的资质去投标茅洲河整治工程第1标段。公司老板吴锐军和我都同意***拿我们公司去挂靠投标。当时,跟我具体谈金某1公司挂靠投标事情的是***的侄子(也姓陈,具体姓名我不清楚)。
中标茅洲河整治工程第1标段后,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老板蔡某1来到金某1公司,表示茅洲河整治工程第1标段由他实际施工。蔡某1还跟吴锐军商量好了茅洲河整治工程第1标段工程管理费的问题,商定蔡某1总共付工程总量3%的管理费,其中工程总量1%的管理费(约人民币320万元)蔡某1在合同签订后不久先期支付给了金某1公司,剩下工程总量2%的管理费,在后续工程款中扣除。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在2013年,因我与蔡某1、叶某、周某一起联合投标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第一标段(以下简称“茅洲河工程”)获得了时任深圳市××局局长张某5的帮助,事后我送给张某2现金人民币150万作为感谢。蔡某1是××建设工程的法人代表,周某是广东金某2建设公司的总裁,叶某也是做工程的,他公司的名字我不记得了。我们四个人都和张某2很熟,彼此之间也认识的。
2010年,在一次饭局,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张某2,认识后,我和张某2一直有来往。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我在张某2位于深圳市××局水源大厦的办公室喝茶,张某2告诉我深训市××局即将发布茅洲河工程的招标信息,每个标段的标的都很高,我听后就向张某2表示我有意投标,希望张某2帮忙。张某2说他会尽量帮我的。过了一段时间,张某2约我在深圳市福田区华丰大厦附近的一个叫“广某”的私人餐馆吃饭,当时蔡某1、叶某、周某也在场。席间,张某2说茅洲河工程共四个标段,采用“商务信用法”(专家来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来决定哪家公司中标)来招标,这些信息还未对社会公布。我们四个都来找他想各自投一个标段,但这个工程很多央企也想做,竞争很激烈,同时市领导也很关注,已经有人向领导举报说这个标要“内部消化”,如果我们四个人分开每个人投一个标段,中标的概率很低,他也不好帮我们操作,风险太大了,容易出事。张某2就建议我们四个利用各自的优势资源,共同对茅洲河工程的标段进行投标,无论哪家公司中哪个标段都由四家公司平分来做,这样中标的概率很大,他也方便操作。张某2还告诉我们,茅洲河工程的一个标段标的都是三个亿左右,所以虽然四家分,但还是很有赚头的。我们四个听后觉得张某2讲的有道理,就决定按张某2的意思四家公司联合起来投标。
决定四家公司联合起来投标后,我和蔡某1、叶某、周某先后商量过几次投标茅洲河工程的事宜。有一次是在招标公告发布前的一天,我和蔡某1、叶某、周某约在周某的办公室(深训市福田区新洲九街中央西谷大厦)碰面,一起商讨我们四家分别自已出资挂靠一家资质好的公司,然后共同投标,具体投标事宜由蔡某1去操办,并约定无论哪家公司中标,中标后四家公司均分这个工程。这次碰面,我们四个还约定每家公司先拿出人民币100万元给蔡某1,作为投标的公关费用,用作疏通关系、制作标书等支出。这次碰面后没多久,我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恒昌建筑有限公司就把100万公关费给了蔡某1。
我想用我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此次招投标的,但因为恒昌公司的资质不符合此次招标要求,所以我就用恒昌公司挂靠在葛洲坝集团名下去投标的。投标前,恒昌公司和葛洲坝公司口头约定,恒昌公司以葛洲坝公司的名义去投标,中标后,两个公司之间再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等协议。
叶某挂靠的是深圳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1公司),至于蔡某1和周某挂靠的哪家公司我不知道。
中标的过程具体是蔡某1去操作的,我没有参与,不太清楚。最后叶某挂靠的金某1公司中标了茅洲河工程的一个标段,中标价人民币三个亿左右。中标后没几天,大概是2012年10月份,我们四个约在一起商讨这个平分工程的事情,当时是约在周某的办公室或是华丰大厦附近的“广某”私房菜馆(具体地点我不记得了,以查证为准)。当时蔡某1提出,工程分给四家公司做不好施工,因为他和××局的上上下下都比较熟悉,所以他想这个工程就由××建设来施工,他会预先将工程利润款分给我、周某、叶某的公司。我们三个都同意蔡某1的方案,并协商确定由蔡某1的公司支付给我们三家公司每家人民币1200万元作为工程利润款。
我们四个商议好工程分配问题后,过了一个月左右,蔡某1就问我工程利润款怎么付给我公司。因为当时恒昌建筑公司拖欠深圳市鹏锦生混凝土公司人民币1000万的材料款,我就让蔡某1将应支付给恒昌建筑公司的工程利润款的一部分直接打给鹏锦生公司的账户上,作为恒昌公司偿还鹏锦生公司的材料款。之后,蔡某1就按我的要求,代恒昌建筑公司支付给鹏锦生公司人民币1000万。剩余的200万工程款,蔡某1还未支付给恒昌建筑公司。
中标茅洲河工程后没几天,我们四个就在蔡某1的办公室(华丰大厦)或周某的办公室(中央西谷)一起商讨感谢张某2的事情。当时蔡某1说张某2在这件事情上帮了很大的忙,没有张某2的帮助,肯定拿不到这个工程,他还提议大家每人送人民币150万元张某2,凭良心各自送各自的。我当时还提议,让蔡某1从应付给我公司的工程利润款里扣除150万,然后由蔡某1帮我去送给张某2。但蔡某1不同意我的方案,还是让我们各自去找张某2送钱表达感谢。最后,我们三个人都表示同意各自跟张某2联系送150万元人民币给他。
2013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张某2打电话给我,说他有事要用钱问我要人民币150万元,我听了就知道估计是其他三家都已经送钱给他了,就我还没送,所以张某2就主动问我要茅洲河工程中标的那笔钱。我就和张某2说好,过几天准备好了给他。过了几天,我让公司财务准备好了150万人民币的现金,并放在一个纸箱里后放在我的车上,然后打电话给张某2,跟他说钱准备好了,我打算让司机拿给他,张某2不同意,让我亲自送到他办公室,他还跟我说“你必须亲自过来送钱,要死大家一起死”,我就明白他不放心我,担心我举报他。于是,我就开车来到张某2深圳市××局的办公室楼下,并打电话给张某2,告诉他我车停在他办公室楼下,并请他也开车出来和我碰面,后来张某2就和我各自开车在××局西边的宏威路上碰面,见面后,我从自已的车里拿出一个纸箱放到了张某2的车上,里面有150万元人民币现金,然后我们各自离开了。钱都是100元面额的现钞,100张1沓,10万1捆,共15捆,装在纸箱里。张某2没有提过我给他的150万元是我借给他的钱,这150万人民币就是我们四个中标茅洲河工程后商议后每家公司送给张某2150万的那笔钱,后来张某2见我过了很久还未送给他,他就主动问我要了。
送钱给张某2是因为:一方面,张某2在我们四家联合投标茅洲河工程的时候帮了不少忙,没他的帮忙我们中不了标的,中标后,我们四个商量每人送150万给张某2,感谢他的帮忙;另一方面,我是做××工程的,以后深圳市××局还会有工程可以做,少不了要张某2打招呼帮忙。
张某2为我们四人提供的帮助:首先,张某2提前告诉我们信息招标信息和采取“商务信用法”的招标方法,并透露招标的要点和步骤;其次,张某2建议并撮合我们四个联合投标,各自挂靠一个资质好的王牌企业,集中几个企业的优势资源,利用优势排挤其他的竞争对手,大大增加了中标几率;再次,在评标的时候,张某2应该也帮了不少忙,但具体的是蔡某1在具体操作,我就不太清楚了。
送给张某2的钱都是公司的,公司财务会放一些备用金在公司的密码柜里,以防出现突发事件的时候用的。
三、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向深圳市××局原机关党委书记刘某(另案处理)行贿人民币l00万元的事实。
2012年9月,被告人***与蔡某1、叶某、周某一起商议参与投标茅洲河工程,并商定各自公司各出人民币100万元作为投标的公关费用。后***、叶某各拿出100万元交给蔡某1。同年9月的一天,为顺利中标并妥善处理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投诉,蔡某1在取得***、叶某等人的同意后,从公关费用中拿出人民币100万元送给了时任深圳市××局机关党委书记的刘某,并请求刘某在该工程招标过程及投诉管理监督中予以关照,刘某表示答应并将该l00万元收下。中标后,蔡某1将剩余的公关费用按份退回给了***、叶某等人的公司。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中上游段干流综合整治工程Ⅰ标中标通知书、定标报告及定标资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分包合同、项目经营管理责任书、工程款支付凭证等工程资料,证明:上述工程招标人为深圳市××工程建设管理中心;评标办法采用信用商务法;2012年10月31日经直接票决定标,确定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此后,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
(2)投诉材料、深圳市××局复函,证明:部分投标单位向深圳市××局、深圳市纪委投诉茅洲河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违规。
(3)刘某任职文件,证明:2009年8月27日,刘某任深圳市××局副巡视员。
(4)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9月26日,盐田区检察院对刘某涉嫌受贿罪一案立案侦查。
(5)深圳市中院刑事判决书,证明:2017年1月9日,深圳市中院对叶金庭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1月10日,深圳市中院对蔡某1以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证人证言
(1)刘某(深圳市××局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书记)的证言:2012年7、8月份,深圳市××局发出公告,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4个标段同时招标,由建设局交易中心平台招标,采用评定分离法。蔡某1挂靠多家企业用围标的方法参与了这4个标段工程的投标。最终,蔡某1以金某1建设集团名义中标第一标段,中标价格3.2亿元人民币。在招标过程中,蔡某1曾提出要我给予关照,帮助他中标。大概是在开标前10天在雨田路京明宾馆三楼他约我吃饭,期间,他介绍他个人发展,并透露他与他表哥周某等人准备联合投标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的标,希望我能够帮助他们中标。饭后离开时,他说要送一些土特产给我,在路边他把一个袋子放到我奥迪车后尾箱(黑色2.0奥迪车,车牌号是粤B××)。到家后我才发现这袋子不是土特产,是80万元人民币现金。我打电话给他叫他拿回去,他没有来拿,我就留在车尾箱。都是人民币100元面额的现钞,一万元一扎,10万一捆,共计8捆,装在一个礼品袋里。大约两三天后,我发现车尾箱的80万元不见了,估计被偷了,我猜是我去理发时忘记锁车了。这位件事我没有报警,也没有向单位领导或纪检部门做个说明。我也没有把钱退回给蔡某1。
蔡某1给我送钱是因为我是××局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书记、分管××局工程招投标、纪检监察等工作,他希望我在茅洲河工程给予关照。并且当时有关于他在投标过程中有关操控嫌疑的举报材料,他希望我网开一面,不要查办关于他的举报线索。
我给蔡某1提供的帮助:甲方即事务局在定标上有决策权,采取直接票决法,这方法存在很大漏洞,也就是建设单位可以在有效的投标单位中推荐一家作为中标人,我作为××局的领导,在定标上肯定有影响力。定标前,我默认蔡某1围标的事实而没有反对。
(2)蔡某1(深圳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证言:我和叶某、***、周某,共同投标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大概在2012年9月份的一天(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之前),我和***、叶某、周某约在周某公司的西谷大厦办公室见面,大家一起商量每人各拿出人民币100万元放在我这里(具体是谁先提议的,我现在记不清楚了),作为投标的业务公关费用,由我具体用于打点与深圳市××局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书记刘某等领导的关系,还有制作标书、请定标专家吃饭等。
大概是在工程截标前十几天的一天(工程投标的过程之中),我和叶某、***、周某在我公司华丰大厦办公室见面,我记得好像是***或叶某提议先送人民币200万元(每人各出人民币50万元)给刘某,我当时说,茅洲河项目还没有最后定标,先送给人民币100万元给刘某表示诚意,等中标以后看情况再说。在商量完毕的几天后(以检察机关调查为准),我约好刘某在深圳市××局旁边的雨田路与北环路交叉口处的“京明会所”见面,我请刘某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给予我们关照,同时也请他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中关照,不要查处针对举报我们的有关线索,刘某表示答应,我将两个各装有人民币50万元的礼品袋放在了刘某驾驶的黑色奥迪车后尾箱中,刘某收下了这人民币100万元。
在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中,刘某分管工程招投标以及纪检监察工作,我们希望刘某对针对我们的举报网开一面,事实上,刘某对收到关于我们涉嫌操控投标的举报材料没有去查处,确实也帮了我们的忙,这样我们才能得以顺利参与投标;其次,在定标前我曾告诉刘某哪些投标企业是我们挂靠的,请求他利用分管的职权给定标专家打招呼。
在投标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中,送钱给刘某人民币100万,叶某、***应该是知情的,因为我后来退还给他们每人大概70万元左右,明确告诉他们这是我送给刘某之后剩余的钱。
(3)叶某(深圳×胜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12年下半年,我与蔡某1、***、周某,联合投标茅洲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其中一个标段。经过我们四人商量,我们决定每人先各拿出人民币100万元放在蔡某1那里,作为蔡某1启动投标的公关费用,这些费用主要用途是疏通刘某和相关评标专家,以及制作标书等。商量后不久,我就找到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去参与投标,又拿了人民币现金100万元到蔡某1位于华丰大厦的办公室交给了蔡某1。
刘某是深圳市××局副巡视员、机关党委书记,分管招投标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在项目截标前的一天,我与蔡某1、***、周某四人又在蔡某1位于华丰大厦的办公室里商量投标茅州河整治工程的事情,***提议送200万给刘某中标的把握性大点,蔡某1说先送100万表示诚意,等中标之后看情况再说。最后我们决定从之前放在蔡某1处的公关费里,每人拿出25万元共100万元人民币现金送给刘某,并由蔡某1去送。后来,该项目开标结果是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茅洲河工程第1标段,中标价约人民币3.2亿元。该项目中标之后,蔡某1说他已经送给了刘某人民币现金100万元,每人预先出的100万元公关费用还有结余,退回给我大概人民币现金70万元左右。
我和蔡某1、***等共同送给人民币现金100万元好处费给刘某,是因为张某2说这个工程有人投诉举报我们,让我们自己想办法去搞定这件事。所以我们就想自己去找刘某和相关专家运作该项目招标事情。刘某当时是深圳××局主管工程招标的领导,同时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我们想在投标过程中得到刘某的帮忙,让他不要去查处涉及到我们的举报投诉线索,不要故意为难我们中标。刘某给我们提供的帮助:第一,刘某当时是深圳××局主管工程招标的领导,在他的支持下我们中标了该工程第一标段;第二,他没有去查处涉及到我们的举报投诉线索,没有为难我们。
(4)周某(广东金某2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的证言:2012年7月、8月份的有一天,蔡某1(我的舅表弟)找到我,说他要与别人合作投标茅洲河流域整治工程的××工程项目,叫我一起参与投标该工程,参与投标的全部费用由他出,我挂名参加就可以算上我一份,这样他就可以占有较多的比例,具体由他出面操办。开始我说我对这方面不熟悉就不参与了,听他这样讲,觉得会帮到他,就同意了。
我先后共三次和蔡某1、叶某、***集中一起讨论商议茅洲河工程投标的有关事情。
第一次是2012年9月份的一天(好像是招标公告发布不久),我与蔡某1、***、叶某到我公司西谷大厦办公室见面,大家商量投标准备的事情,决定每人各拿出人民币100万元放在蔡某1那里,作为投标的业务公关费用,由蔡某1用于与深圳市××局的相关领导沟通关系等前期开支。第二次大概在该工程投标截标前的一天,我和叶某、***、蔡某1在华丰大厦蔡某1办公室见面讨论给深圳市××局机关党委书记刘某送钱的事情,我记得有人说刘某分管招投标工作需要送钱打点,好像是***或叶某提议先送人民币200万元(每人各出人民币50万元)给刘某,蔡某1当时说,茅洲河项目还没有最后定标,先送给人民币100万元给刘某表示诚意,等中标以后看情况再说,最后商定由蔡某1具体去送人民币100万元给刘某。商量过程中我没有讲话,也没有提自己的意见。这次商量之后,蔡某1具体是怎么去打点刘某的我就不清楚了,蔡某1最终有没有送钱给刘某,我也不知道,蔡某1也没有告诉过我。第三次大概在2012年10月份,好像是在我们知道茅洲河工程第一标段中标结果当天,我和蔡某1、叶某、***在华丰大厦蔡某1办公室商量工程有谁来承接施工的问题,最终决定该工程由蔡某1来做,蔡某1预付工程利润款给叶某、***,但利润分配的比例没有谈妥。此后,他们几个人就工程利润分配问题进行了商议,但我没有参加这一次的商议。最后,蔡某1告诉我,他和***、叶某就工程利润分配问题谈妥了,该分给我的那份工程利润款就放在他那里,好像说有人民币1000多万左右,具体金额我记不清楚。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刘某是深圳市××局机关党委书记,分管招投标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我没见过刘某,我与他也不认识,都是蔡某1与他联系、沟通。
2012年下半年我和蔡某1、叶某、周某四家公司在张某2的建议下,每家公司各自联系一家优质公司挂靠,联合起来共同投标茅洲河综合整治工程,约定最后无论谁中标,工程的利润四家公司平分,具体的投标事宜由蔡某1行操作。在投标过程中,蔡某1召集我们四人在周某的办公室(福田区新洲九街中央西谷大厦)商量投标相关事宜,并建议我们每家公司先各拿出人民币100万元放在蔡某1那里,总共400万作为蔡某1启动投标的公关费用,用于公关打点以及制作标书等。公关费用就是每家公司拿出100万元用于打理在招投标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送给相关人员感谢费、请相关人员吃饭等不正当费用以及制作标书等正当费用。
我、叶某、周某都同意蔡某1提出的每家公司出100万用于公关的建议。因为投标过程中肯定会需要找关系、送给相关人员感谢费之类的,蔡某1和深圳××局的人比较熟,我们就全权委托给蔡某1去处理,需要的费用就从400万公关费里支取,蔡某1使用这些钱不用再次与我们三人商量,到费用结算的时候,说明用途就可以了。之后,我实际控制的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将该出的100万公关费拿给蔡某1了。
我忘记是我本人送到蔡某1的办公室的还是我让我侄子陈某2拿了100万元人民币现金给蔡某1的,具体情况蔡某1应该清楚。这100万元现金是我从恒昌建筑公司财务那里提取的。
中标后,我们商议分配工程利润款时,蔡某1也将公关费的使用情况和我们讲了下,他从中拿了100万元送给了刘某,摆平了竞争对手在茅洲河项目中对我们的投诉,而且刘某作为××局分管招投标的领导在中标的事情上也帮了忙的。剩余的300万他会平均退给每家公司的。之后,蔡某1也将75万元现金退到了恒昌建筑公司。
蔡某1事后告诉我,我们共同送人民币现金100万元好处费给刘某,是因为刘某当时是深训××局主管工程招标的领导,同时还负责纪检监察工作。我们在投标过程中需要得到刘某的帮忙,同时我们想让刘某不要去查处涉及到我们的举报投诉线索,以便我们能够中标。
刘某为我们四人提供的帮助:首先他没有去查处涉及到我们的举报投诉线索,没有为难我们。其次刘某当时是深圳××局工程招标的领导,我们这个工程的中标也离不开他的支持。
四、被告单位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向深圳市××局原局长张某2行贿人民币450万元的事实。
2012年年底,深圳市××局即将招标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被告人***意欲使自己实际控制的被告单位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该工程,遂请托张某2帮助操作。因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C模式),施工单位要想中标必须与优秀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张某2推荐***与在深圳市××工程方面占优势的深圳市××规划设计院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向深圳市××规划设计院院长胡某打招呼要求深圳市××规划设计院与***挂靠的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随后,***通过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深圳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形式,与深圳市××规划设计院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并顺利中标。中标后,***为感谢张某2在招标过程中的帮助,2015年3月,在星河国际楼下的停车场送给张某2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几天后,在香蜜湖高尔夫球场内靠西边的马路边送给张某2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几天后,在香蜜湖高尔夫球场内靠西边的马路边再次送给张某2现金人民币150万元。张某2收下上述人民币45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示证、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情况报告等定标资料;设计采购施工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款支付凭证等工程资料,证明:上述工程招标人为深圳××局;评标方法为定性评审法;2013年5月13日经票决抽签定标,确定深圳市××规划设计院、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此后,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分包协议。
2、证人证言
(1)张某2(原深圳市××局局长)的证言: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是深圳市××局的工程,大概在2012年底左右,该工程启动招投标,标的约人民币1.8亿元,该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C模式)。当时有很多施工单位想参与这个工程,竞争非常激烈。陈某4找到我,他说他想做这个工程,希望我能够帮助他。因为该工程采用EPC模式,设计环节十分重要,基本上是设计搞好了,后面就没什么问题了。深圳在××工程上设计方面独占鳖头的就是深圳市××规划设计院,陈某4就和我提出他想和水规院组成联合体投标该工程。我开始推脱,后来实在推脱不过就给水规院的院长胡某打了电话,我告诉胡某有个叫***的老板想与他们××规划设计院合作做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的工程,希望他能够关照一下陈某4,胡某说好。后来陈某4挂靠的公司(公司名称我想不起来了)就和水规院合作投标并取得了该工程。我不清楚***与胡某是怎样商谈联合投标的,我帮陈某4联系好胡某之后,他们就直接联系了,我没有过问了。
我作为××局局长给胡某打电话让他关照***是有用的。因水规院在2007年以前是市××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后来划给市投资控股公司营理。但仍是××局的业务联系单位,很多业务也无法分割,市××局的绝大部分××工程都是该院规划、设计的,可以说××局是××规划设计院的衣食父母。只要陈某4能够联合××规划设计院,肯定就会中标,因为该工程采用EPC模式,以设计为主。水规院在深圳××规划设计方面实力非常强,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陈某4中标后,就开始做工程前期工作。直到2014年底,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的工程预算款下拨到××局,今年初才正式开工。在2015年春节过后不久,陈某4约我在中心城附近(印象中是星河国际那里)的一间餐馆吃晚饭。吃饭的时候,***对我说,黄沙河综台整治工程已经开工了,这个工程是在我的帮助下他才获得的,所以请我吃饭表示感谢。吃完饭后,我和陈某4一起走到地下停车场,***从他的车上搬下一个纸箱放在了我开的深蓝色的别克商务车上,同时***跟我说:“先给这些,一共四百来万,还有。”之后,我把纸箱搬到办公室打开清点,纸箱里装有现金人民币150万元。第二天,***又打电话给我,约我下午下班后六点半左右,在香蜜湖的深圳高尔夫球场里靠西边的一条路上见面。我到达约定地点后,陈某4又将一个纸箱从他的车上搬到了我的车上,***说余下的过几天给我,之后我和***各自离开。我打开纸箱看,里面装有现金人民币150万元。之后又过了三、五天的左右,***又约我下午下班后在香蜜湖深圳高尔夫球场西边路上的老地方见面。见面后,他将一个水果纸箱从他的车上搬到我的车上,纸箱仍然装有150万元人民币现金,这次我们没有说什么。这样,我分三次收受了***人民币450万元,每次都是用一个纸箱装着的,钱都是百元面额的现金,一万一扎,十扎一捆。
(2)胡某(深圳市××规划设计院院长)的证言: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是深圳市××局的工程,大概在2013年初的时候启动招投标,工程标的约人民币3亿元。该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EPC模式),当时有很多施工单位都想参与这个工程,竞争非常激烈。后来××局的局长张某2给我打了电话,说有一个叫***做××工程的想和我们水规院组成联合体去投标,叫我关照一下。因为我们水规院的大部分业务都是××局的,张某2又是××局的局长,他给我打招呼,我只能答应他了。后来我就让***直接和我们水规院的副院长陈某1联系相关的事情。陈某1和我确认这个事情,我就告诉他没有问题,可以联合去投标。后来,有一次和***一起吃饭,我带了副院长陈某1,***带了他那边的一个副总,饭后我们也达成了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意愿。
***找了几个资质好的公司,经过评估我们选定了在深圳市××工程行业资质和名誉比较好的金某1建设集团作为联合体去投标,相关的细节由陈某1和***那边的人去处理。大概在2013年5、6月份,经过建设局的专寨评标和××局的专家定标,最后我们水规院和金某1集团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了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
我答应张某2关照***是因为:我们水规院在2006年以前是市××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后来划给市投资控股公司管理,但仍是××局的技术支撑单位,有60%多的业务都是××局的,可以说××局是水规院的衣食父母,两个单位之问的关系非常密切。张某2是××局的局长,负责××局的全面工作,我们水规院和××局又有这么多的业务往来,而且在××、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督管理、工程款结算等都要××局的配合,所以张某2给我打招呼,要求关照一下***,我肯定是要同意的,不然的话无法维系好和××局之问的关系。
***要与水规院组成联合体才能中标是因为: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采用了EPC模式,设计是最关键的,基本上采用谁的设计方案,谁就中标。我们水规院在深圳××规划设计方面的实力非常强,处于行业的绝对领先地位,深圳市绝大部分的××工程都由我们水规院规划、设计的,只要是水规院参加投标,基本上定标专家都会选择水规院,所以只要能和水规院能组成联合体去投标,中标的机率比较高。所以***才要去找到张某2,然后让张某2打电话给我叫我关照他,让他和我们水规院组成联合体去投标并且最终中标了这个工程。
(3)陈某1(深圳市××规划设计院副院长)的证言: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是深圳市××局的工程,大概在2013年初的时候启动招投标,工程标的约人民币3亿多元。该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我们业内称EPC模式),因为是深圳××行业第一次采用这种模式招标,所以当时有很多施工单位都想参与这个工程,竞争非常激烈。后来我们水规院的院长胡某给我打了电话,说有一个叫***做××工程的想和我们水规院组成联合体去投标,叫我和他对接一下。
因为胡某是我们水规院的院长,是我的领导,作为下属,他安排了工作我就去执行。而且胡某也和我说过这个工程是深圳市××局局长张某2介绍***来和我们水规院合作投标的,我们水规院的大部分业务都是××局的,张某2又是××局的局长,在××行业是我们的行业主管,又是我们水规院的大业主,所以张某2给我们院长打招呼,我们一般都会按照他的要求去做的。后来我就按照我们院长胡某的安排和***接触,联系联合投标的相关事情。后来***来找我联系这个事情,我就告诉他要把标书做好,这样才能确保入围。
***找了几个资质好的公司,经过评估我们选定了在深圳市××工程行业资质和名誉比较好的金某1建设集团作为联合体去投标,相关的细节由***那边的人去处理。后来在2013年5、6月份,经过建设局的专家评标和××局的专家定标,我们水规院和金某1集团组成的联合体中标了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
***要和我们水规院组成联合体去投标是因为: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采用了EPC模式,该工程设计是最关键的,基本上采用谁的设计方案,谁就中标。我们水规院在深圳××规划设计方面的实力非常强,处于行业的绝对领先地位,深圳市绝大部分的××工程都由我们水规院规划、设计的,只要是水规院参加投标,基本上定标专家都会选择水规院,所以只要能和水规院能组成联合体去投标,中标的机率比较高。所以***才要去找到张某2,然后让张某2打电话给我们院长叫我们关照他,让他和我们水规院组成联合体去投标。
(4)陈俊林(***儿子、深圳市荣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深圳市荣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是大概2010年左右成立的。我父亲***持股80%,我持股20%。公司现在还有很多银行的贷款,还有员工工资、对外欠款等,所以至今还没有盈利,也没有分红。
我是从2012年开始担任荣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我实际上是从2013年左右才开始进入公司帮忙的。同年,我任深圳市荣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我没有具体负责什么工作,主要就是跟着我爸学习管理公司,以后慢慢的接我爸的班。荣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主要是我爸***在操作、运营,因为我是股东,我爸也会征询我的意见,但因为我还处于学习阶段,而且我也不太懂工程方面的事情,所以我都会同意我爸的决定。
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由深圳市荣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建筑公司,由深圳市荣德房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5%,我堂哥陈某2持股5%。
因为荣某房地产公司占股95%,是绝对的大股东,因此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具体事务都是由荣德房地产公司决定的。而荣某房地产公司是由我父亲***和我作为股东的,而我又不太懂建筑行业的情况,所以基本上荣某建筑公司的运营、管理都是由我父亲***在经营。
2013年的时候,我父亲***当时在福华三路荣超国际商会中心的办公室跟我说过,荣某建筑公司挂靠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了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的一个标段,合同总造价有两、三个亿人民币。
(5)陈某2(***侄子、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2010年,我叔***成立了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股95%,我持股5%。我担任法人代表,之后我就一直在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公司实际是我叔***在管理、决策。但因为我是股东,我叔叔***也会征求我和陈某5(荣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意见,因为公司具体都是我叔叔***的运营,他都是为了公司的发展考虑的,所以我们一般都会同意我叔叔的意见。
深圳市荣德房地产开发集团现在的股权构成为我叔叔***持股80%,我堂弟陈某5持股20%。
2012年的时候,我五叔***在办公室跟我和陈某5说想要用荣某建筑公司去投标深圳市××局招标的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我跟陈某5都表示同意,委托我五叔***全权负责招投标的事情。大概是在2013年左右,我叔叔***在公司他的办公室(福田区荣超商务中心)和我说,因为投标深圳市××局招标的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需要从公司里拿一笔钱去做公关费用,我表示同意,但至于这笔钱需要多少,用在哪里,每么去用的,我叔叔***没有和我说,我也不知道。我知道我叔***从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那里提取了公关费用。
2013年的时候,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深圳市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规划设计院组成联合体一起中标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的一个标段,合同总造价有3亿人民币左右。中标之前,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口头约定了挂靠投标的事情,约定荣某建筑公司以金某1公司的资质去参与投标,中标后具体工程由荣某建筑公司施工,荣某建筑公司按工程款的2%(不含税费)支付给金某1公司管理费。中标后,金某1公司和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主支)工程委托施工合同(1.29亿人民币)、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左支)工程委托施工合同(1.2亿人民币)和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1800万人民币)三份协议。中标后,金某1公司按协议的约定,通过公司的账号将我们中标的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的工程款的一部分转账到荣某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还有一部分工程款由荣某建筑出具付款托书,让金某1公司直接转账到盛易德建材等公司用于支付黄沙河工程的材料费用。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大概在2012年底左右,我去张某2办公室聊天,张某2说最近××局有个黄沙河项目,我听后表示我想参加投标,请他帮忙。张某2就说黄沙河工程总标的2个亿左右,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模式(EPC模式),这种招投标模式以设计单位为主,施工单位为辅,所以找到一个优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很重要,要想拿到这个标,在设计上必须要拔得头筹。张某2还告诉我这个工程很多施工单位都想做,我公司要想占得先机,就必须找在××工程设计方面独占鳖头的深圳市××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水规院”)合作,如果我公司能够和水规院组成联合体参加招标,这个标肯定就没问题了。
张某2说只要跟水规院合作就肯定能中标是因为水规院在××设计方面专业性比较强,几乎所有的市××局发包的关于河道综合治理的工程项目都是由水规院来做的,就是说即便其他企业中标,最后设计及施工还是由水规院及其联合体来做,所以,张某2建议我公司跟水规院组成联合体来招投标,这样,无论哪个公司中标,这个工程其实都是我公司在做,只需要向中标公司支付一些管理费就可以了。
我听张某2这么说,就明白能不能拿到这个标,关键在于是否能和水规院合作,所以当下我就让张某2帮我联系水规院的负责人,并请张某2帮忙打招呼,让水规院同意和我公司联合投标。张某2也很痛快,当场就给水规院的院长胡某打电话,告诉胡某我有意和他们合作投标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希望胡某能跟我进行合作,一起参与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的招投标,胡某在电话那头也很爽快的答应了。在此之前,我不认识胡某,我是在此次招投标过程中,经过张某2的介绍才认识他的。
我请张某2帮我和胡某打招呼是因为:张某2已经说了,想拿到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必须和××设计业务能力最强的深圳市××规划设计院合作,又有很多施工单位都想做这个项目,所以想要找深圳市××设计院合作的公司一定很多,如果我自已去找胡某,凭我们公司的资质,人家根本不会理我。但是因为水规院最早是市××局下属的事业单位,后来虽然独立出去了,不归××局管理了,但市××局的绝大部分××工程都是该院规划、设计的,可以说××局是××规划设计院的衣食父母。张某2作为市××局的局长向胡某推荐我,胡某不可能不卖这个面子的。事实也证明,张某2的电话很管用,胡某很爽快的就答应了和我合作参与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招投标。
张某2帮我和胡某打了招呼后,张某2就约我和胡某在车公庙的一家潮州菜馆,当时胡某还叫了水规院分管业务的副院长陈某1。张某2介绍我和胡某认识,并让胡某和我一起投黄沙河工程的标,我们就确定了联合投标黄沙河工程的事情,至于投标的具体事宜胡某让我和陈某1具体联系操办的,后来我就让我们公司的总工程师孙运新去和陈某1对接,因为我不太懂具体的业务,也就没有管具体的投标过程。
最后,我实际控制的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在深圳金某1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某1公司)和水规院组成联合体一起投标黄沙河工程并顺利中标了。
中标前,荣某建筑公司和金某1公司先约定荣某建筑公司以金某1公司的名义和深圳市水规院组成联合体参与黄沙河综合治理工程的招投标,若中标,荣某建筑公司再和金某1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等协议。
投标、中标的具体经过主要由我们公司的总工程师孙运新去负责,具体经过他比较清楚。我只知道采取的是设计施工总承包的EPC模式,前期评标标出三家入围投标企业后,最后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其中的一家企业中标。虽然最后的环节是三家公司通过抽签的方式抽取一家,看起来是随机的,但是深圳市××局的工程肯定是给水规院做的,是大家默认的潜规则。即使在抽签环节抽到了其他两家入围投标企业的一家,最后实际上也是中标企业再分包给水规院来做,只是要交一些管理费,所以这个工程肯定是水规院来做,只是如果是水规院中标,就省了管理费,如果是别的企业中标,我们就要交一些管理费,但工程还是我们做。
中标后,荣某建筑公司和金某1公司签了劳务分包合同等协议。金某1公司每次收到深圳市××局按进度拨付的工程款后,扣除一定比例管理费和税费后,转给荣某建筑公司,有的时候荣某建筑公司也会委托金某1公司,将荣某建筑公司应付建材公司的材料款,由金某1公司直接付给建材公司。
我分三次送钱给张某2共计450万元的经过:(第一次)2015年3月份左右,张某2打电话给我说,他要用钱,让我准备人民币150万给他,我说等他退休后再把这笔钱给他,肯定不会赖掉的,但是张某2不同意,让我先准备150万给他。我同意了。第二天,我让公司财务拿了人民币150万后,就把这些钱装在一个纸箱里,放在了我自己的车上。当天我联系张某2,并约他在星河国际吃饭,当晚吃完饭后,我陪着张某2一起去地下停车场开车的时候,我就从我的车上搬下一个装有150万人民币现金的纸箱并放在了张某2的车上,然后就各自离开了。(第二次)没过了几天,张某2又打电话给我,说他急用钱,让我再准备人民币150万元给他。我听后,告诉张某2,钱我要筹一下,过几天给他。我就像上次那样,让公司财务提取人民币150万元给我,用一个纸箱装好后,我打电话给张某2,说钱准备好了,怎么给他。他先是说会来我家里星河国际楼下找我拿,但我觉得我家住在星河国际,拿钱的时候要是遇到熟人就不好了,我就不同意他来星河国际拿钱。后来张某2就让我下午六点半左右在香蜜湖的深圳高尔夫球场里靠西边的一条路上与他见面。快到约定的时间,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装有人民币150万元现金的纸箱放在车上后开车提前到达约定地点后,等张某2也到了后,我就将这个装了人民币150万元现金的纸箱从我的车上搬到了张某2的车上,之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第三次)又过了没多久,张某2又打电话给我,说家里有事还需要一笔钱,让我准备人民币150万给他。我说可以,但要过几天筹齐了再给他。过了几天,我让公司财务提取人民币150万元现金给我,我把钱同前两次一样装在一个纸箱里,准备好后,我打电话给张某2说150万准备好了,怎么给他。他就让我下午下班后将钱送到香蜜湖深训高尔夫球场西边路上的老地方。快到约定时间,我就把装有150万人民币现金的纸箱放在我车的后尾箱,开车与张某2在约定地点见面,同张某2见面后,我就打开我车的后尾箱,张某2就从我车的后尾箱将装有150万元的纸箱搬到他的车上后,我们就各自离开了。
我分三次送给张某2人民币450万元的现金。每次150万,每次都是用一个纸箱装着的,都是百元面值的现金,一万一扎,十扎一捆的。送450万元给张某2是因为我要感谢张某2在我中标黄沙河工程的帮忙,虽然这些钱都是他主动问我要的,但是可以说没有张某2的帮忙,我不可能拿到黄沙河工程。其次,黄沙河工程是深圳市××局的工程,在将来的施工、验收、工程款结算上都是要深圳市××局来监督核查,而张某2担任深圳市××局局长,他向我要这些钱,如果我不送给他,我担心他会为难我的。
张某2为我公司提供的帮助:黄沙河综合整治工程采取施工设计一体的EPC模式,设计环节很重要,可以说设计单位决定了施工单位,要想拿到这个标,在设计上必须要拔得头筹。这些信息都是不对外界公布的,不是张某2告诉我,我不会知道的,就不能事先准备,在招标时就没办法占得先机。其次,张某2还告诉我一定要找水规院合作,只有和他们合作才有可能中标,因为即便是其他企业中标,最后还是需要交由水规院的联合体来进行施工,无非就是给中标企业一些管理费,所以,能否跟水规院是决定性的。第三,因为我不认识水规院的领导,张某2还亲自打电话给胡某,并让胡某安排我公司和水规院合作,可以说,没有张某2向胡某推荐我们,我们根本不可能和水规院合作,也就没办法拿到这个工程。
送给张某2的钱都是公司的,公司财务会放一些备用金在公司的密码柜里,以防出现突发事件的时候用的。
综合证据:
(1)深圳市纪委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补充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1月25日,深圳市纪委向市检察院移送***等人涉嫌向汪某、张某1行贿的线索。市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9日决定对***涉嫌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2017年2月8日市检察院决定对深圳市荣某建筑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一案立案侦查;2017年2月14日市检察院决定对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补充立案,并案侦查。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德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荣德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注册登记资料。
(4)陈某3出具的声明,内容:***通过陈某3、郑某、张某3等亲属代持的方式持有恒昌公司51.35%的股权,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5)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涉案单位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明细。
(6)深圳市纪委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亿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在配合市纪委调查期间表现的说明》,内容:***在配合市纪委调查组核实深圳市××(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汪某和深圳××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某1有关违纪问题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其送给汪某300万元、送给张某110万元的问题,并如实交代了其送给市××局原局长张某2600万元的问题。
鉴于***在汪某、张某1案中能够主动如实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较好,积极争取政策,对案件突破起到较好的作用。其悔罪表现明显,自我反省深刻,建议司法机关对***予以从轻处理。
另查: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分别预缴罚金人民币300万元、200万元、20万元。该事实有在案收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荣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分别行贿共计人民币570万元、450万元;被告人***作为上述两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在两被告单位的涉案犯罪行为中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对于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与蔡某1、叶某、周某经事前商议,以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名义向刘某行贿人民币l00万元的事实清楚,该被告单位作为共同行贿人,依法应对共同行贿犯罪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相关被告单位仅对实际出资的25万元贿赂款承担责任的辩解、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送给张某1人民币10万元,目的是在深圳××地产公司绿化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这一不正当利益,该被告单位的行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张某1也以接受该款的方式作出承诺,故该款的性质应认定为贿赂款。相关该款不应认定为贿赂款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涉案行贿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二被告单位、被告人***亦向本院预缴罚金共计人民币520万元,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单位深圳市荣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阮 玮
审判员 谢 安
审判员 袁 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彦丹(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