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民初17546号
原告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上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康、钟秋霞。
被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奕昌。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杨少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何辉。
原告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2021年6月2日,原告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鹏进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8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雅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周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