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7369号
原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中兴之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8838N。
法定代表人:陈奕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泽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亮,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6元,由原告深圳市恒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