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4106号之一
原告:**市益发安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166852238P),住所地山东省**市成山大道中段169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发,经理。
被告:山东昊姆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MA3QHH451T),住所地山东省**市建业街。
法定代表人:修方辉,经理。
原告**市益发安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昊姆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市益发安建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益发安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益发安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3元(系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市益发安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 升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周佳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