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终170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建筑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诺迪(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建筑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沈阳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21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上诉人单位与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未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的情况及节假日加班费计算的工资基数,对于加班费的问题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一款(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3民初218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沈阳建筑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董 菁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畅
书 记 员 陈 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