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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筑大学建设项目管理公司与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皇冠假日酒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保182号之一 被执行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皇冠假日酒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3月18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301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皇冠假日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皇冠假日酒店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皇冠假日酒店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路支行的账户210************55_1存款424267.86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