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保143号之一
被执行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26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3011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沈阳国际饭店有限责任公司在沈阳皇姑支行的账户21************39存款88732.14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