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安伟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岱商初字第65号
原告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南路路东19号。
法定代表人屈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泰安伟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