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与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民一终字第3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迎胜南路路东19号。
法定代表人屈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农民。
委托代理人***,山东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农民。
上诉人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剑,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2)泰山民初字第1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玥
审判员*腾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