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902执19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开发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篦子店村。
法定代表人:屈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902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山东泉馨置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本金75335.16元,并承担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等。本院已受理。
执行过程中,2018年10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提起财产查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36元。后本院又相继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等动产以及互联网银行、证券开户等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19年2月19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财产提起网络查控,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执行期间,经线下查找未找到该单位,前往该单位注册登记地,发现该地址为小草屋饭店,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8年10月29日,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