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902民初310号
原告: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篦子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37233457。
法定代表人:屈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21238.16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11月12日起,以121238.1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7日,原告为***位于泰安市房屋进行装修,后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121238.16元,***出具欠条,约定逾期支付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后***未按期支付工程款。
***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初,***经人介绍找到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该公司为***租赁的位于泰安市的房屋进行装修。
2020年11月6日,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该项装修工作,由***在装修结算书上签字确认装修价款总计121238.16元。
2020年11月8日,***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装修工程款12.123816万元(壹拾贰万壹仟贰佰叁拾捌元壹角陆分),装修位置于龙潭路以西岱宗大街以南工商银行楼上,于2020年11月11日前支付,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之后***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未再联系上***,发生本诉。
本院认为,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出具的欠条及装修结算书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现***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其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照欠条约定的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21238.16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21238.1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2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王 翠
人民陪审员  张全利
人民陪审员  张道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刘 斌
书 记 员  刘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