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11民终34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北集坡街道办事处篦子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3372334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2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762890660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而村北国道104南侧昌源加油站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87403136U。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和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县店子集街道围子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MA3CBD3K1H。 法定代表人:代保存,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典公司)、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和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新公司)、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莒县人民法院(2022)鲁1122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欧典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一审判决第一项的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387198.4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一、二审诉讼费由泰安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错误。2019年9月5日,欧典公司(丙方)与和新公司(甲方)、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乙方为支付丙方在莒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楼室内装饰工程款,乙方借甲方资金2759123元,甲方将莒县杏林苑小区南区18#楼2-1001与19#楼2-202两套房作为乙方借款形式交与乙方,乙方以两套房出售权支付丙方工程款2759123元。从协议的达成及内容来看,对于向欧典公司支付工程价款,各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即支付工程价款的日期为2019年9月5日,后续“协议书”是否履行或解除,不能改变2019年9月5日已经支付工程价款的事实,工程价款是否存在多支付的情形,是欧典公司退还问题,与本案无关。泰安建筑公司并没有支付,利息应当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泰安建筑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于2021年9月27日进行结算,工程价款为8095726.85元,一审判决自2021年9月27日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欧典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和新公司未答辩。 泰安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泰安建筑公司不承担利息(上诉金额10万元);2.二审诉讼费由欧典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泰安建筑公司支付利息错误。案涉工程于2021年9月27日经双方结算工程价款为8095726.85元,泰安建筑公司支付5720164元,尚欠2375562.85元,后泰安建筑公司向欧典公司催要发票,欧典公司一直没有提供发票及相应的财务手续,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导致工程款拖付,该拖延付款的责任在欧典公司,一审判决泰安建筑公司支付利息错误。 欧典公司辩称,同上诉意见。 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和新公司未答辩。 欧典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欧典公司、和新公司、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于2019年9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和新公司、泰安建筑公司、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支付以房抵债的工程价款2759123元及利息(自2019年9月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未支付工程价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周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赔偿损失;3.诉讼费、保全费由和新公司、泰安建筑公司、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月22日,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将莒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楼室内装修工程分包给欧典公司,双方签订《莒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楼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协议书》,工程完工后,2021年9月27日,经双方结算,工程总价款为8095726.85元、欧典公司修复瓷砖费用11635.6元,共计8107362.45元,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已经支付工程款5600000元及其他费用,共计5720164元,尚欠工程款2387198.45元。 另查明,2019年9月9日,和新公司(甲方)与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乙方)、欧典公司(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以两套房作为乙方借款形式,乙方将两套房出售权支付丙方工程款。后该协议未实际履行。 一审法院认为,欧典公司与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签订的《莒县人民医院新院区××楼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欧典公司在施工完毕后。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尚欠欧典公司工程款2387198.45元未支付。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应由泰安建筑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9年9月5日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书》并未实际履行,泰安建筑公司仍应按照结算数额支付欠付的工程款。欧典公司主张解除协议的请求,不予处理。和新公司不是装修合同的相对方,对欧典公司的工程款不承担付款责任。欧典公司主张的利息,应自结算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欧典公司请求部分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一、泰安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欧典公司工程款2387198.45元及利息(利息以2387198.45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欧典公司对泰安建筑济南分公司、和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三、驳回欧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57元,由欧典公司负担2097元,泰安建筑公司负担13460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利息应否支持以及计算的起始时间问题。案涉工程结算后,泰安建筑公司应当及时向欧典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工程款支付义务系主要合同义务,开具发票系附随义务,泰安建筑公司以欧典公司未开具发票抗辩工程款支付,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泰安建筑公司支付利息并无不当。双方结算后,案涉工程工程价款确定,泰安建筑公司的付款义务明确具体,一审判决泰安建筑公司自结算之日起支付利息并无不当。2019年9月5日三方协议书签订时,欧典公司与泰安建筑公司尚未结算,工程价款尚未确定,欧典公司主张自2019年9月5日起算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欧典公司、泰安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445元,由上诉人山东欧典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145元,山东泰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