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执异11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平阴县锦水街道北土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锦水街道北土楼村。
法定代表人:丁翊胜,主任。
申请执行人: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孔村镇孔村村。
法定代表人:白吉会,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锦水街道北土楼村。
法定代表人:让红亮,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阴县锦水街道北土楼村民委员会、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平阴县锦水街道北土楼村民委员会对本院(2019)鲁0124执125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守提出执行异议。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平阴县锦水街道北土楼村民委员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平阴县锦水街道北土楼村民委员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因此并未损害他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平阴县锦水街道北土楼村民委员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董广荣
审判员 刘 超
审判员 贺 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薛冰
书记员王舒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