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平阴县锦水街道中土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1104号
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白吉会。
被告:平阴县锦水街道中土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善堂。
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锦水街道中土楼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89元,由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吴 鹏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小溪
书 记 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