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4民初1708号
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4726238528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让**,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济**居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平阴县。
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居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兴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