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4民初663号 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业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业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立即支付借款50万元;2.请求由被告***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8日,被告因房地产开发缺乏流动资金,向原告借款50万元,因双方存在建筑施工合同关系,故没有约定利息,现原告急于用款,被告拒不支付。迫于无奈,***起诉,请求公正裁决。 被告平阴县鑫业置业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4月28日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通过尾号为2090的莱商银行账户向***业置业有限公司转账50万元。同日,***业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借到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交来借款人民币伍拾万¥500000。平阴县鑫业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收据上加盖公章。平阴县鑫业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业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且至今没有偿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阴县瑞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50万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尹 杰 书 记 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