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鲁0124民初590号
原告席余来,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白珂。
被告闫杰,男,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原告席余来与被告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闫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席余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闫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席余来诉称,原告于2008年承包被告龙居华庭小区7号至10楼清工。2010年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程款6621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支付一部分尚欠6417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6471元,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闫杰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席余来在龙居华庭7-10号楼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干清工方式进行了贴地板砖、刷涂料、抹墙皮等工程施工,2010年2月13日,被告闫杰给原告席余来出具欠条一张,证实欠原告7-10号楼工程款6621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席余来于2011年1月10日支付给原告100元,2012年1月20日支付50元,下欠6471元工程款未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来院。
上述事实,由原告席余来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闫杰欠原告席余来工程款647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席余来要求被告闫杰支付所欠的工程款6471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席余来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工程为被告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承包,故原告要求被告济南良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闫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席余来工程款6471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闫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香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