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通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3民初4708号之一
原告淄博通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孙明金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通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92元(已减半)、申请费4120元,由原告孙明金负担。
审判员  国媛媛
书记员  王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