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968号
申请人:***,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
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0362793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5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