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643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实验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1307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3)鲁0306执保643号执行裁定书,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实验中学有可供实施保全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