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561号
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036279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实验中学,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路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70306493205775A。
法定代表人:***,校长。
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实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实验中学名下价值390000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区实验中学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9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