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486号之一
申请人:**学亮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北郊镇双枣村村委西邻。
经营者:***。
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新建东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学亮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3)鲁0306执保486号执行裁定书于2023年3月22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账户3738********人民币2260.1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支行账户1521********人民币1314.98元。申请人**学亮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学亮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已经部分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