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财保17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23)鲁0306财保171号民事裁定及(2023)鲁0306执保228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千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