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民初191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学亮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区村委西邻。
经营者:***,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区。
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新建东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学亮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404号民事裁定书,执保案号为(2023)鲁0306执保486号,对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2268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学亮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学亮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322683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邢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