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415号
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4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90362793U。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申请人淄博锦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作出(2023)鲁0306民初38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1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21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