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芝商初字第935号
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港城西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鲁晶,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晓峰,山东鑫福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7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世俊,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2元,由原告烟台立信建材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毛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