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民初2313号
原告: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街177付2-2号。
法定代表人:赵春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波,山东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75号。
法定代表人:王树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辉,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5元,由原告山东永立电梯安装维护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潘洁宏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