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民初390号
原告: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7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1651174500。
法定代表人:王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毓彦,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堃,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坤宇南街46号内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23489410121。
负责人:花明娣,总经理。
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大庆路香山庭院8#-1-301,303,304,305,306,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2771G。
原告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2557元,由原告烟台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单 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