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民终2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牡丹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国际博览中心5号门2楼。
法定代表人:曹玉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世东。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倩倩。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云龙
审 判 员  樊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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