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6民终25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牡丹江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高强,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国际博览中心5号门2楼。
法定代表人:曹玉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世东。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胡倩倩。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云龙
审 判 员 樊 勇
代理审判员 李 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辛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