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与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莱山民三初字第169号
原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开发区牡丹江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2328616-1。
法定代表人李洪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国际博览中心5号门2楼。组织机构代码:77417153-2。
法定代表人曹玉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世东,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南。
委托代理人张海滨,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烟台南。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南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95元,减半收取8097.5元,由原告烟台市红旗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桂霞
审 判 员  孙玮琳
人民陪审员  郭彦丽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贺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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